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2009年7月,李某等28名旅游者参加北京某旅行社组织“兴城三日游”。按旅游协议所定的交通、住宿等标准,旅游者每人交纳旅游费388元,然而,在旅游协议的履行过程中,该旅行社却将原承诺的“空调旅游巴士”换成普通“京通”大客车,将“双人标准间”改为4人间,且卫生间公用,李某等游客以旅行社违约为由,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赔偿旅游费用的一半,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被投诉的旅行社一方辩称:兴城是近年来新开发的旅游地,各方面旅游设施有限;再加上暑假是旅游旺季,大批旅游者涌入,造成旅游交通用车、住宿的困难。旅行社之所以降低档次标准接待,是由于无法左右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并非旅行社的主观愿望。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若需要赔偿,也只能是退赔差额。
(1)旅行社的辩称是否成立?法律依据何在?
(2)如果承担赔偿责任,如何赔偿?依据何法律、法规?

这道09年的题,我用现行法规去做的。1不成立,该旅行社所说的客观因素,只有在其为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可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海啸,政治骚乱等,所以该客观因素非不可抗力,该旅行社得承担相应责任。2《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该旅行社偷换旅游食,住,行的条件,并隐瞒真实情况,属欺诈行为。根据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所以,该旅行社不仅要偿还每个游客388元,再赔偿388元,一共776元,若游客要求,还应合理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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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5-08
旅游投诉限期为合同建立90日之内,你这个投诉应该是超期了.如果已经投诉了,那么旅游质检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事情大小进行调节,但是调节不成,只能走法律途径.
1,一般讲旅行社的辩称不成立.如有依据,旅行社需要提供酒店确认书,以及汇款证明.
2,如果赔偿一般只会补偿差价,差价外看要这个旅行社对待客户的态度,才能决定额外赔付多少.
第2个回答  2012-05-07
2009的事,不好办理的!你如果现在要投诉,要记得:1.那家旅行社接待的人你的具体联系方式和姓名!2.带团的导游和导游的具体联系方式!3.你跟这家旅行社签证的合同!4.交通和住宿不符合要求的证据(照片等)!有以上的东西,你查看行程和合同上有违规协议的,可以找当地旅委书面形式协调!
第3个回答  2012-05-08
1.旅行社的辩称无法成立。除非是非人为因素,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或因政府等特殊情况干涉。不然,没有按照旅行合同标准来操作就是违约。人多,旅游设施有限,都不是理由。不能成为降低档次的依据。
2.因为是09年的事情。如果按现在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来操作的话,那就是根据第8条,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退还旅游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支付同额违约金。
但因为具体差额没有无法明细,最多根据空调大巴车,与大客车的差价来退款。而4人间房间的费用与双标间的费用差额来退。一个人50元差不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