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2009年7月,李某等28名旅游者参加北京某旅行社组织“兴城三日游”。按旅游协议所定的交通、住宿等标准,旅游者每人交纳旅游费388元,然而,在旅游协议的履行过程中,该旅行社却将原承诺的“空调旅游巴士”换成普通“京通”大客车,将“双人标准间”改为4人间,且卫生间公用,李某等游客以旅行社违约为由,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赔偿旅游费用的一半,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被投诉的旅行社一方辩称:兴城是近年来新开发的旅游地,各方面旅游设施有限;再加上暑假是旅游旺季,大批旅游者涌入,造成旅游交通用车、住宿的困难。旅行社之所以降低档次标准接待,是由于无法左右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并非旅行社的主观愿望。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若需要赔偿,也只能是退赔差额。

第1个回答  2010-12-23
所谓的不可抗力主要是指自然灾害等如地震、泥石流等。旅行社所谓的不可抗力都是可以预见的,所以理由不成立。在旅行开始后改变接待规格,导游并没有事先与游客商量,导游也是需要承担一定责任的。游客可以到当地旅游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差额赔偿的两倍。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12-23
旅行社未按要求提供“空调旅游巴士”、“双人标准间”属于旅行社违规。暑期客流大,是可以预见的,不属于不可抗力。所以根据规定,旅行社在赔偿差额服务费的同时,还要支付同额违约金。
第3个回答  2010-12-23
这是违约行为,你们之前有合同吗,合同中有写车和住的标准吗?应该给退全款的,找当地的旅游局质检所,让他们来办理,旅行社有旅行社责任险,如果因为旅行社的责任使客人的利益受损,旅游局有权将责任险的押金,返还给客人。
第4个回答  2010-12-23
其他过错并不能掩饰其不合法行为,这家旅行社因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损失,想从顾客身上赚回来的做法,太令人寒心,这样的企业以后谁还会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