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由哪个部门负责

如题所述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由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农业农村部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继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三权分置后又一项管长远、管根本、深层次的农村变革。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针对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不清晰、权责不明确、保护不严格等问题日益突出,侵蚀了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基础,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势在必行。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有序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

扩展资料:

2014年12月,由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制定《关于引导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正在征求相关意见,等待会签。 2016年12月26日,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针对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不清晰、权责不明确、保护不严格等问题日益突出,侵蚀了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基础,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势在必行。

农业农村部副部长、中央农办副主任韩俊在会上表示,积极稳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对完善农村治理、保障农民权益、探索形成农村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具有重大意义。目前,全国已有超过13万个村组完成改革,确认集体成员超过1亿人。

按照中央有关“力争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今年继续扩大改革试点覆盖面,已发文确定吉林、江苏、山东3个省开展整省试点,河北石家庄市等50个地市开展整市试点,天津市武清区等150个县开展整县试点,约占全国总数的1/3县市区。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新华网-农业农村部已有超过13万个村组完成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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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6-26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由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
省级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从2017年开始,根据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部署,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要求逐步推进,用3年时间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核实,摸清集体家底,界定产权归属,健全管理制度。(省农牧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委组织部、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交通运输厅、省建设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负责)

(二)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有集体统一经营资产的村(组),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经济发达村等,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委员会的支持下,按照法律法规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进行,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省农牧厅、省委组织部、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扶贫办、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建设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负责)

(三)强化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加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农村审计以及财务公开等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力度。加大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力度,各地要加入省上统一建设的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网络平台,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完成后,全面录入各类农村集体资产的资料信息,着力打造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大数据平台,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各级政府要加强乡镇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健全机构,充实人员,确保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有专人负责;要稳定农村财会队伍,落实民主理财,规范财务公开,切实维护集体成员的监督管理权。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做好日常财务收支等定期审计,继续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等专项审计,建立问题移交、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查处制度,防止侵占集体资产。对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的村,县级党委和政府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整顿,防止和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省农牧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部门负责)

三、稳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产权制度改革

(一)开展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改革主要在有经营性资产的村镇,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和经济发达村开展。已经开展这项改革的村镇,要总结经验,健全制度,让农民有更多获得感。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同于工商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要体现成员集体所有和特有的社区性,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完善治理机制,制定组织章程,涉及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防止少数人操控。

从2017年开始,定西市要继续指导做好陇西县国家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工作,其他市(州)各选择一个县(市、区)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2019年全省有条件的县(市、区)全面推开,力争到2021年全部完成改革任务。(省农牧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扶贫办、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旅游发展委等部门负责)

(二)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改革试点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群众民主协商基础上制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由县乡政府审核备案,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省农牧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等部门负责)

(三)保障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记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信息,并向其成员出具股权证书。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明确公积金、公益金提取比例,把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权落到实处。陇西县要继续组织实施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改革试点。各地在试点过程中,要积极探索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现阶段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可以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者由本集体赎回。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担保贷款办法,认真做好农村产权纠纷调解仲裁和司法救济的指导工作,要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农民持有集体资产股份继承的办法。(省农牧厅、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工商局、甘肃银监局等部门负责)

四、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

(一)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是特殊的经济组织,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也可以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现阶段可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以便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发挥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探索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有效承担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事务和村民自治事务。有需要且条件许可的地方,可以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妥善处理好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省农牧厅、省委组织部、省政府金融办、省扶贫办、省民政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等部门负责)

(二)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利。严格保护集体资产所有权,防止被虚置。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违反耕地保护制度。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且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发包方同意;采取出租(转包)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经营权的,应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发包方书面备案。在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中,探索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分配关系的有效办法。对于经营性资产,要体现集体的维护、管理、运营权利;对于非经营性资产,不宜折股量化到户,要根据其不同投资来源和有关规定统一运行管护。(省农牧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负责)

(三)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创新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模式,转变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方式,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强村级组织服务功能,从实际出发探索发展集体经济有效途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果园、养殖水面等资源,集中开发或者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发展现代农业项目;可以利用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等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可以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探索利用闲置的各类房产设施、集体建设用地等,以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相应产业。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户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农业生产性服务。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牵头组建劳务合作社或劳务中介公司,允许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独立申报涉农项目。鼓励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帮扶资金、捐赠资金等,通过入股或者参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村与村合作、村企联手共建、扶贫开发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探索各级财政和有关部门投入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专项资金和项目资金,以村集体股金的形式投入到经营状况比较稳定的合作社、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投资运营方式,壮大集体经济实力。(省农牧厅、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扶贫办、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旅游发展委、省工商局等部门负责)

(四)引导农村产权规范流转和交易。加快符合农村实际需要的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进度,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权、“四荒”地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等流转交易。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根据农村产权要素性质、流转范围和交易需要,制定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完善运行机制,实行公开交易,成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委员会,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和监督管理。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在试点基础上探索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的有效办法。(省农牧厅、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国土资源厅、省扶贫办、省林业厅、省水利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等部门负责)

五、切实加强党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领导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长期性,认真抓好中央改革部署的贯彻落实,既要鼓励创新、勇于试验,又要把控方向、有历史耐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要建立省级全面负责、县级组织实施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成立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立定期协商会议制度,通报改革进展情况,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各地也要成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地方各级党委书记特别是县乡党委书记要亲自挂帅,承担领导责任。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梳理细化各项改革任务,明确任务承担单位,制定配套的实施方案,层层分解任务,提出具体要求,创造保障条件,落实工作措施,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要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的,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有关部门要按职责抓好落实,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特别是清产核资阶段,做好涉及改革的行业政策的调整、出台支持改革的具体措施、提供产权移交和变更登记等相关数据资料,重点做好部门间的配合衔接。同时,在我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为制定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提供建议。及时做好政策评估,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和纠正弄虚作假、侵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等行为,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各地要注重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与正在推进的有关改革做好衔接,发挥改革的综合效应。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省直有关部门要在2017年底前,开展一次涉及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政策文件的清查,清理废除各种阻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不合理规定,营造有利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环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大量农村社会公共服务支出,不同于一般经济组织,其成员按资产量化份额从集体获得的收益,也不同于一般投资所得,税务部门应积极开展调研,提出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税收政策的意见。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免征因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涉及的契税,免征签订产权转移书据涉及的印花税,免收确权变更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费。进一步完善财政引导、多元化投入共同扶持集体经济发展的机制。对政府拨款、社会捐赠、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以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逐步增加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支出,减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应负担。完善金融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融资、担保等政策,健全风险防范分担机制。(省委组织部、省委农工办、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扶贫办、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民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建设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负责)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