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了一个月辞职走了,老板说没提前说辞职,说什么公司有规定,要扣我半个月工资。而且没和我签合同的。

只有店里的有个朋友能证明我在那里上班,手机里有几张以前的排班表。我应该怎么办?

  用人单位的做法不合法,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的,用人单位还需要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如果对数额等存在争议的,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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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9-14
那你是不是没有和老板提前提相关的辞职申请就没有再继续上班,如果是这样感觉是你自离的。
第2个回答  2015-09-14
公司这样做是违法的,先好好沟通,不行就劳动局吧。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5-09-14
拿钱走人追问

辛辛苦苦干了一个月,难道真的让她白白扣我一半的工资吗

追答

没合同,你维权都困难啊!

追问

就是因为我干了一个月公司没和我签合同,它是不是违反了劳动法

第4个回答  2015-09-14
劳动局追问

应该怎么做,它没和我签合同,我有理由得到我那一个月的所有工资吗

追答

有人证明 还有工资卡 都是证据 这叫无形合同 你是不做了 还是辞职 如果是辞职就可以 如果直接要走就不行

追问

我辞职当天就走了。后来它给我说要扣我一半的工资,好像劳动法有规定,不能扣工资的吧。

追答

是规定的 也规定员工提前两个星期告知

追问

劳动法规定如果没签合同,我可以不用提前辞职,就算自动离职它都得支付我实际所得工资

追答

这里有试用期 他这么说你怎么办 试用期没真么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