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9-03-08
一、服务型企业招用再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的问题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文件规定:
一、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六、上述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2、根据国务院 国发(2009)4号文件规定:2009年继续执行一年。
二、下岗职工这块的资源问题
1.与您的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系。
2、与改制中、改制后的大中型国有企业的人事劳动部门联系。
下岗职工这块资源他们最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