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劳动合同终止,员工不愿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问题

请问,我09年12月31日单位与我终止劳动合同后,要将我劳务派遣,如果我不愿意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公司又不愿意与我继续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必须支付经济赔偿金予我吗?麻烦各位知道这种情况的帮我解答一下,无限感激!!
不好意思,我说错了,应该是说经济补偿金才对,不是经济赔偿金~~

是要经济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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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3-13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或提前终止,按劳动合同法规定都要进行经济补偿。如果劳务派遣在先,你本人不同意,就按你合同上的约定进行补偿,没约定的,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进行补偿,但有个条件是:补偿期限是从2008年1月1日期计算。
第2个回答  2009-03-13
广东胡律师:

合同自然终止不续签或劳动者不接受用人单位的合理安排,用人单位可以不用支付赔偿金。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