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先给大家介绍一个真实的案例,我有一个邻居李阿姨在一个私人宾馆做保洁,每天上班8个小时,每个月休息4天,每天上下班必须打卡。宾馆为了躲避给她买社保,就自作聪明的跟她签了一份小时工协议。由于李阿姨不懂劳动法,也不在意有没有社保,她只要有工作有工资领就可以了,所以她在哪个宾馆做了11个月,双方一直都是相安无事。可上个月宾馆突然把她辞退了,也把工资给她结清了,她也没有意见,打算重新再找一份工作。
但她的事很快被我们小区义务法律顾问小王(执业律师)知道了,小王问明情况并征得李阿姨同意后,决定帮她订回公道。小王带着李阿姨找到宾馆老板说明来意,宾馆老板开始以为手上有与李阿姨签的小时工协议,自己就可以有恃无恐,坚决一分钱也不赔偿给李阿姨。
小王跟宾馆老板认真的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但宾馆老板就是不听,小王只好协助李阿姨去劳动仲裁。结果,宾馆老板不但赔偿了阿姨11个月的社保费用,同时还赔偿了阿姨11个月的工资。宾馆老板真是偷鸡不着蚀把米!
为什么会出现上面的结果呢?宾馆与李阿姨签了小时工协议,为什么还要赔偿李阿姨11个月的社保费用?其实,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第第六十八条有明文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宾馆与李阿姨签的小时工合同与事实完全不符,李阿姨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完全就不是劳动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因此,宾馆与李阿姨签订的小时工协议是无效的。仲裁员认定李阿姨就是宾馆的全日制员工,宾馆必须给李阿姨购买社保,所以必须赔偿李阿姨11个月的社保费用。
顺便说一下,由于宾馆与李阿姨签订的小时工协议无效,也就是说宾馆没有与阿姨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所以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宾馆必须支付给李阿姨二倍工资,也就是赔偿11个月的工资给李阿姨。宾馆老板也应该吸取教训,不要再做这样的因小失大的蠢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