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按什么价值入账,是公允价值还是账面价值?曾做过的题中,将自产的存货用于非应税项目,对外投资,赠送,分发股利是按账面价值算的,而用于分发职工福利是按公允价值算的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这有什么标准吗?像非货币型资产交货,有明确规定如果交换有明显商业性质并且公允价值可计量,按公允价值记账,没有的话按账面价值入账。
还有第二个问题,说某酒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自产散装粮食白酒10吨与一家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等价换取酿酒所用原材料222300元(含税)算一下增值税和消费税,如果以酒厂为主体的话上缴的增值税22300/(1+17%)*17%,消费税22300/(1+17%)*20%+10*2000*0.5 如果以对方为主体话上缴的增值税22300/(1+3%)*3% 这样算对吗?不对的话应该怎么算?
看了一下几个回答,发现大家都在讲非货币型资产交货,这只是我举的例子,我真正想知道的是税法上归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当然非货币型资产交货也是),将自产的存货用于集体福利或用于个人消费,用于无偿赠送,用于分发职工福利,交税时自然是按计税价格。入账价值是按账面价值还是公允价值,有什么判断标准,目前知道的只有分发职工福利和对外投资是按公允价值,其余按账面价值。曾经看到有一本书上说像以上行为要看对企业来说是否产生增值额,如果是采用非合并方式或采用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方式下取得的投资自然是产生了增值额,但用于职工福利不是自己消耗掉了么,怎么产生利润,不能产生利润又怎么能按公允价值计量计入主营业务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