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第六章 罚  则

如题所述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若未获取《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而生产无菌器械,将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进行处罚。


已取得注册证的企业如有新建、改建厂房未经批准擅自生产,伪造厂名、批号或冒用注册证增加型号规格的行为,同样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未持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无菌器械,或伪造他人许可证,将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无菌器械,依据条例第三十七条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无菌器械,将按照条例第三十八条接受处罚。


第三十三条:经营无注册证、合格证明、过期等不合格无菌器械或非法渠道购进,将根据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罚款。


第三十四条:在注册申报中提供虚假信息或欺骗手段获取证书,将依照条例第四十条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使用违规无菌器械或非法途径购入,将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执行相关处罚。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重复使用无菌器械或未按规定销毁,将依据条例第四十三条处理。


第三十七条:列举了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包括违规生产、伪造记录、出租证件、销售不合格器械、未建立销毁制度等,将处以1万至3万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无菌器械生产企业的采购和销售违规行为,如违规采购零配件和包装,销售不合格产品,将被警告并处以5000至2万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无菌器械经营企业的购销记录违规、伪造批号和有效期,将被警告停止经营并罚款。


第四十条:列举了其他违规行为的处罚,如隐瞒不合格器械、处理废弃物料不合规等,将给予警告。




扩展资料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共七章,四十二条(含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这是为加强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证产品安全、有效,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而制定的,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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