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

如题所述

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由环保局负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县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本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有关标准、技术规范。

三、监督管理县内污染物、污染源的防治工作;调查处理县内环境污染纠纷、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四、管理县内自然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县内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

五、负责县内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

六、负责县内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七、负责管理县内环境监测工作。

八、负责县内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环保队伍建设工作、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工作和环保科研工作。

九、承办县人大、政协有关环境保护的议案、提案,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十、承办县委、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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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3-04-01
1、生活垃圾归环保部在管理,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居民生活垃圾、集市贸易与商业垃圾、公共场所垃圾、街道清扫垃圾及企事业单位垃圾等。
2、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城市生产与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废物也随之迅速增加,生活垃圾占用土地,污染环境的状况以及对人们健康的影响也越加明显。城市生活垃圾的大量增加,使垃圾处理越来越困难,由此而来的环境污染等问题逐渐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我国要实现城市生活垃圾的产业化、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就必须面对混合收集、可回收物质的含量和热值低,垃圾含水率和可生物降解的有机含量高的生活垃圾。针对这些问题,多种多样的技术也应用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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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3-04-03
乱倒垃圾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管。
乱倒垃圾可以会受到罚款处理。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乱倒建筑垃圾属于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管辖。乱倒建筑垃圾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人私自倾倒建筑垃圾是属于违法的行为,由环境卫生相关部门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如果是单位倾倒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3个回答  2023-05-03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 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脊喊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尺正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陵野悔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