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由环保局负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县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本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有关标准、技术规范。
三、监督管理县内污染物、污染源的防治工作;调查处理县
内环境污染纠纷、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四、管理县内
自然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县内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
五、负责县内环境
管理制度的实施、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的
环境影响评价。
六、负责县内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七、负责管理县内环境监测工作。
八、负责县内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环保队伍建设工作、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工作和环保科研工作。
九、承办县人大、政协有关环境保护的议案、提案,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十、承办县委、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