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用地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和建设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和国家土地局、铁道部《关于颁布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1992]国土[建]字第14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铁道部所属铁路用地的规划、计划、利用、保护和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铁路用地是指铁路部门通过接收和征用、划拨方式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
  (一)运输生产用地。指车站站场、货场、铁路用地内的站前广场、铁路线路及线路两侧排水、绿化、养护用地及铁路基层单位生产用地。
  (二)辅助生产用地。指铁路分局机关及铁路系统科研、设计等单位用地和采石、采砂、林场、苗圃用地。
  (三)生活设施用地。指铁路系统文教卫生、职工住宅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四)其他铁路用地。第四条 铁路分局土地管理办公室是铁路分局的用地管理机构,业务上受市土地管理局的领导,铁路分局所属的直属站、车务段、工务段、建筑段等基层单位,应设立专职土地管理人员,其他基层单位设兼职土地管理人员,负责分管范围内铁路用地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 铁路分局用地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本市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负责铁路用地的调查、申请登记、统计和地籍档案工作;
  (三)负责铁路用地的规划、计划、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铁路建设用地征用、划拨的申请工作;
  (五)开展铁路用地的监察工作,制止乱占、滥用铁路用地的行为,协助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土地违法案件;
  (六)配合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处理铁路用地的权属纠纷;
  (七)承办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者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委托的有关事宜。第六条 铁路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者划拨国有土地,应当按照《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土地的征用、划拨手续。第七条 铁路建设征用、划拨土地的申请工作,由铁路分局用地管理机构统一办理,也可由铁路分局用地管理机构委托工程承建单位或者铁路基层单位办理。铁道部驻津单位征用、划拨土地的申请工作由用地单位办理。
  铁路基层单位在铁路用地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须先经铁路分局用地管理机构同意,再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八条 铁路建设用地应按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也可以分段办理征用、划拨土地手续;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其设计任务书确定的工期,分段申请批准和办理征用、划拨土地手续。
  建设过程中发生用地数量变化和位置移动时,应先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后,再使用土地。第九条 铁路部门抢险救灾急需用地的,可以先行使用,但事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补办用地手续。第十条 铁路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费用,依照《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土地管理部门和铁路分局用地管理机构,应当参与铁路建设项目用地的前期工作和竣工验收。
  铁路建设项目新增用地由工程承建单位或者铁路基层单位向所在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铁路建设项目新增用地需移交铁路分局的,以铁路分局的名义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第十二条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移交时,工程承建单位或铁路基层单位应将国有土地使用证等全部用地资料,一并移交铁路分局用地管理机构。第十三条 铁路建设用地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改变土地用途须经铁路分局用地管理机构同意和有关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第十四条 铁路建设项目在征用、划拨用地范围以外需要增加临时用地,应按照审批权限向城市规划部门提出定点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向原受理申请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五条 需要复垦的土地应当按照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由土地使用单
位制订土地复垦规划,如期进行土地复垦。第十六条 铁路分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依据铁路发展规划,组织编制铁路用地的利用规划和中长期计划,经市规划、土地管理局审查同意,报北京铁路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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