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专用章不需要重新刻的,原来的发票专用章还是有效力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总函〔2015〕645号)
第四条规定,对于改革前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存量企业,发生变更,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原发票专用章可继续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
扩展资料
三证合一后的编码规则:
第一部分(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第二部分(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登记管理部门根据管理职能,确定在本部门登记的机构类别编码。
第三部分(第3—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四部分(第9—17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第五部分(第18位):校验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办理三证合一后,原来的发票专用章还可以使用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三证合一
"三证合一"后 ,需要重新刻制发票专用章吗?
12366答:对于改革前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存量企业,发生变更,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原发票专用章继续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即纳税人**工商变更或换证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发票专用章不需要重新刻制,原15位纳税人代码的发票专用章可以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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