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合一 原发票专用章还可以使用吗

如题所述

可以继续使用,涉及代码变更事宜,由税务机关商有关部门统一办理。

依据税总函〔2015〕6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四、对于改革前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存量企业,发生变更,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原发票专用章、CA证书、财税库银协议继续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

扩展资料:

发票专用章是指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购买和开具发票时须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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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7-13
三证合一 后原发票专用章的税号和新税号不一致,不能使用了,应该马上去刻一个新的发票专用章,以保证开出的新税号发票能盖新税号章,如果开出发票是新税号盖的老发票专用章是客户会退票税务也通不过。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7-07-13
“三证合一”之后,原发票专用章还可以继续使用。
第3个回答  2017-07-13
 依据税总函〔2015〕6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四、对于改革前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存量企业,发生变更,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原发票专用章、CA证书、财税库银协议继续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涉及代码变更事宜,由税务机关商有关部门统一办理。
  即纳税人通过工商变更或换证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发票专用章不需要重新刻制,原15位纳税人代码的发票专用章可以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