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便于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载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0条规定,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101 条规定,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可以起诉。
没有绝对的标准,法官有自由裁量权。法官认为有必要就是有必要。这个一般人都有常识判断吧。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9-06-07
是不是必须从B小区里经过?如果是必须经过,就可以行使
物权法
中的相邻权。如果对方不同意,只能起诉
第3个回答 2020-09-03
现在农村一些人专钻国家法律的空隙,首先把自己的土地卖掉变钱收为己有,本身就对邻居伤害在先,人在做,天在看,邻居时转运来,靠自己不愧地苦干改变了状况,又生毒计,依帖邻居的好处,装可怜耍奈,而恶人先告状,能平民心吗,自作薛,不可活,能怪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