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A公司上班十多年,也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最近,A公司负责人说要将该公司人员转移到自己的B公司,因为地理位置偏远,且到B公司上班后的薪资待遇等负责人表示去了再说。感觉会被坑,不想去。负责人说愿意去就去,不愿意去自己写辞职报告。疑问: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与A公司签订的,转移到B公司去,这份劳动合同是否失效?若不去B公司,负责人应不应给予遣散费而不是让写辞职书?遇到这个问题,最好的解决办法是怎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