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我今年4月初去了深圳的外企代表处做采购,试用期工资4K,6月份签了劳动合同,但合同上只写了2K的工资。今天(7月24号)突然给了我一个文件要我签,说要把我辞退。如果我签了,就可以得到这个月24天的工资,但也就等于是承认了是我犯了工作上的错误,得不到补偿金云云。如果不签,这个月工资也没有,你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去(中文翻译过来的老板的原话)。上面列举了一些理由如下:
1. 经常迟到
*天地良心!我前后加起来迟到不超过5次,而且是在深圳啊,最近修路这么厉害,哪天运气好了就要塞上半个小时的。而且其他人也都一样啊,比我有过之而无不及。为什么偏偏要说我?他的这个理由让我绝对相信他是在找借口炒掉我。
2.说我有一张单(暂且称为A单)给他造成了损失。
这是一张T恤的单,共555件,货值1W块不到。从打样到出货,都是给老板批,给客人批的。现在客人认为衣服的布料缩水,不想付钱。他们就认为是我的问题。可是从头到尾,我只是一个中间人而已,好不好不是我决定的,是他们和客人决定的呀。这张单已经是很久以前的了。
3. 还有另一张,说可能会给他们造成损失(暂且称为B单)
这也是一张T恤的单。做了很久了,从我刚进去到现在,还没做好。共150件。货值5K左右。之前的就不说了,前两个星期,说又要打版,还说交货期一定要在7月26号。第一次版打过来的时候已经是7月19号了,给他看了,有点小错误,要改。但确认回来再做肯定是赶不到货期了,我口头问他说要不要先做,他回答得模棱两可(我英语一般,反正我自己听到的意思是说可以先做大货,但他现在不承认)。好了,现在反过头来说我为什么没批准就做货?货物本身没有什么可挑剔的,但他说客人有可能要取消订单。如果供应商要找麻烦,只能找我,和他无关。
其他的什么说我工作效率低啊,做事不好啊就不想说了。现在只是想了解下以上的事情能构成辞退我,不付薪水的理由吗?他还说你要薪水也行,赔偿相关损失。我有这个义务去承担这个所谓的损失吗?
今天我走的时候,他说你签了这个,就可以拿着你这个月的薪水走人。现在不签,出了这个门,就一分钱别想拿到。为此,和他大吵一架。
现在想诉诸法律,什么劳动仲裁,起诉之类的。是否有赢的把握?请高人指点。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