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扩展资料:
1954年9月15日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中国正式确立。全国人大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其职权是: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及其他法律;有权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审议和决定国家重大问题。中央国家机关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召集,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最高权力。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