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可以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一)医疗(康复)费——按照国家及统筹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具体包括:(1)交通费;(2)住宿费;(3)伙食费;
(四)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五)辅助器具配置费——按照统筹地区规定的项目、标准支付;
(六)生活护理费——根据是否需要生活护理以及不同等级享受;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八)停工留薪期待遇——(1)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2)生活不能自理在停工留薪期满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相关规定,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应当退出工作岗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并按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
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除此之外,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均可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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