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单位将劳务工程发包给包工头,(包工头属于个人,由包工头组织农民工进行劳务施工),建筑单位已经按进度与实际工程量足额支付劳务费给包工头,包工头拿到工钱后只支付了一半给农民工,现在农民工到劳动局闹事讨薪,劳动局就直接下达行政指令书要求建筑单位结清拖欠的农民工劳动报酬,(农民工手上有跟包工头的劳务合同,有包工头写的欠条,有与建筑单位复合的工程量复合表)我查过很多文件,一般这种情况建筑单位是否要支付,支付多少,是由法院判决生效的,劳动局的劳动监察大队有这个权利来这样强制执行吗?还口口声声说你不结清劳务费我就动用你的劳动保障金。
1、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行政执法权也只是对犯错的用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至于我问题里面提的,农民工欠多少钱,工程量多少,应得多少,是否该由建筑单位全额支付这些问题劳动监察大队应该没有这个权利吧?
追答你这属于事实劳动关系,责任很难推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