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部门招聘了一名员工B,试用期为6个月,可在入职3个月后,A 部门主管说不想要B员工,想辞退该名B员工,理由是B员工在试用期内没有达到该岗位的要求,安排的三个工作项目均失败了,而且”培训过的都不会做,把样品都损坏了,还顶嘴“,所以A部门主管咨询人力资源部如果辞退该名员工,应该怎么操作?而且希望尽快跟员工谈,尽快让他离职,因为还在试用期,所以不用提前1个月,A 部门也不想提前3天,干脆补他3天工资也无所谓。
对于B员工,公司没有发过任何警告,A部门只是说口头警告过,而且工作不胜任可以有电邮为证。跟B员工面谈的时候,A部门主管也会在场。
如果你是该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你该怎么做?以及你该怎么跟B员工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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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将试用期员工试用期不合格的表现直接告诉员工即可。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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