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总部上班,签订的却是子公司的劳动合同有问题吗?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在公司总部上班,签订的却是子公司的劳动合同,劳动者需要确定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如果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子公司,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到公司总部上班,那么劳动合同和子公司签订是没有问题的,否则,劳动者可以要求和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不同于分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于母公司的主体资格。因此虽然与母公司具有密切的联系,但是实质上母子公司是两家独立的公司,独立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当员工实际工作于子公司,员工与母公司就建立了劳动关系,此时母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仍会受到《劳动合同法》约束。
其次,这种行为不属于劳务派遣或外包。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需要满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并不是每一家公司都能从事劳务派遣工作,不符合劳务派遣主体资格当然也就不适用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以劳务派遣为由进行抗辩显然不会受到支持。另外一方面,上述行为亦不能归类于外包,我们所说的外包在合同法上实质属于一种加工承揽合同,在加工承揽与劳务派遣最大的区别就是:在加工承揽中,发包公司并不实际控制员工,员工与承包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也受承包公司控制。而母公司将员工派入子公司中工作,但对于员工的日常管理、薪酬奖惩等均由子公司承担的话,员工实质上是与子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
除此之外,这种用工方式还会带来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进入公司一个月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开始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如上所述,这种用工方式下,员工与母公司建立了实际的劳动关系,但劳动合同是与子公司订立,因此员工为母公司提供劳动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将有权力主张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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