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  监督检查

如题所述

平顶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由市财政局负责全面监督和审批。根据第十九条,财政局不仅审批资产的有偿使用事项,还会全程管理收益收缴和绩效考核,确保其合规进行。


各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如垂直管理的市级部门)依据第二十条的规定,需审核或审批其下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督促收益缴纳,并对相关活动实施监管。


行政事业单位自身需建立内部控制机制,第二十一条强调,通过专项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时缴交收益,进行考核和内部审计,并在财务报告中公开相关信息。


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如垂直部门)分别承担第二十二条中的职责,定期对国有资产的使用和收益收缴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会立即纠正,并根据相关法规追究责任。


任何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拖欠或违规使用国有资产收益的行为,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平顶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扩展资料

《平顶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经2011年6月21日平顶山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6月28日平顶山市政府以平政201158号印发。该《暂行办法》包括总则、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收益收缴及使用、监督检查、附则6章25条,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