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 备注栏

如题所述

在营改增之前,发票备注栏的作用还没有那么明显,大家也没有很重视。全面营改增后,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出台了多个文件来规范发票备注栏的发行,发票备注栏的地位也被“woohoo”了起来!
日前,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关于明确国内信用证项下电子发票交单有关规则的公告》(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公告[2021]21号),再次要求大家重点关注发票备注栏!
公告第三条明确:信用证受益人使用税控系统开具电子发票时,应在电子发票备注栏完整注明“开证行名称”、“信用证号”、“合同号”等字样,并相应填写相应行号和编号。
一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备注栏内容:出发地、到达地、车辆类型和数量、运输货物信息等。如有更多内容,请另附清单。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二是铁路运输企业征收印花税的信息。
备注:委托代征印花税信息。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第三,提供施工服务(自营或代开)
备注:施工服务发生地的县(市、区)名称和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四、房产买卖(自营或代开)
备注:房地产的详细地址。
此外,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及服务名称”栏内填写不动产名称和房屋产权证编号(无房屋产权证可不填),面积单位填写“单位”栏内。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第五,租赁房地产(自营或代开)
备注:房地产的详细地址。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第六,差额税。
备注栏需填写的内容:征收差额税,不能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采用差额发票方式,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税”字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第七,预付卡
备注栏需填写的内容: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后,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
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货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预付卡结算货款已收”。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八。生产企业向综合服务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备注栏:注明“仅适用于退税代理”字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
九。纳入试点网络平台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3%的征收率为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备注栏应填写的内容: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辆类型、车辆编号及运输货物信息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如需更多信息,请另附清单。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税函[2019]405号)
第十,税务机关
备注:房地产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组织机构代码)、房地产详细地址。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通税函[2016]145号)
十三、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销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的增值税发票,按核定的计税价值征税。
备注栏需填写的内容:“核定计税价格,含税实际成交金额为元”。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通税函[2016]145号)
十四、税务机关对个人保险代理汇总代开增值税。
备注栏应填写的内容: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代收代开”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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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十五、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
备注栏填写内容: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51号)
十六、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
备注栏填写内容:应顶格填写“出口业务”四个汉字,并注明出口销售总额(外币)及币种。
政策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0号)
十七、销售折扣业务
备注栏填写要求: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十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
备注栏填写内容: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整洁、清晰,在凭证备注栏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必须裁剪成与原票大小一致)。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首先:被拒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明确,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其次:不得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表示,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再次:在企业所得税上,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未按规定填写备注栏,既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也填写不规范,最终,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给企业带来多交税的风险!
此外,如果未按规定填写备注栏,还会面临土地增值税不能税前扣除的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明确,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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