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1
《教育法》中的“处分”是指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条文释义关于第七章 “法律责任”的解释。“本章是关于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律责任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应当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否定性的后果。本章共10条,对违反义务教育管理制度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各种违法行为使涉及的主体,既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部门,也包括学校、老师、学生家长及用人单位等各类组织和个人。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既包括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等行政责任,也包括退还违规所收取的费用等民事责任,还包括刑事责任。”可见,义务教育法中的“处分”,实质上也是“行政处分”。
综上所述,“处分”和“行政处分”不是并列关系,而是属种关系;二者是不能够同时作为法律责任规定于法律中的。在立法工作要求更加具体、更加可操作的趋势下,还是对法律责任规定得更加细一些为妥,能够具体到每一种行为对应相应的行政处分种类、行政处罚种类,这是最为理想的。立法工作者,任重而道远!
第2个回答 2007-06-08
《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是授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行政处罚权。这种处罚不应理解为内部行政行为,因为内部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其公务员作出的行政行为,而教师不是公务员,学校对教师的行政行为应该是行政法上的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本案中学校属于授权组织)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行为。
但是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规章以上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而学校只依据自己创制的制度对教师进行处罚,其处罚依据不合法。你姐向县教育局反应可以视为行政复议,但是由于没有正式启动行政复议程序,还可以依法向县教育局提出行政复议。如果县教育局仍然维持学校决定,便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诉讼对象可以是学校,也可以是县教育局;如果没有正式行政复议直接起诉,则只能以学校为被告。
提起行政诉讼所依据的法律有:《行政处罚法》《教育法》《行政复议法》,在诉讼中可能还要用到教育部、本省人民政府、或本市(如果本市为省会城市或法律确定的较大市)的相关规章,以及本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相关地方性法规。最好还是请个律师。
第3个回答 2007-06-07
《教师法》的确是属于行政处分。因为它偏属行政法。
其它的我没有过多研究,实在爱莫能助,不过你可以再向镇里其它地方反映。
第4个回答 2007-06-14
其实上面说了这么多,答案很简单:不是行政处分,但是是教育局下发给学校的权利。学校有权利用处分来管理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