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1年2月28日进入深圳环宇达电池科技有限公司,我应聘上的职位是PMC部门的物控员,我工作十五天后由于做的不是很好,被调到做PMC部门的文员,工作没出现重大错误,认真做好上级布置的工作。今天是2011年6月7日,上午经理找我谈话,说公司要裁掉我,我当时答应了,可是想想我工作也没出什么错,为什么过了适用期之后,就好好的被裁掉了呢?我想找公司经理表明态度,我以过试用期,公司要裁掉我,要补偿我一定的钱,我的这些要求合理吗?
公司不经济补偿,我过两天要结工资,我可以拒绝离职吗?我可以用什么证据向劳动站提出公司赔偿?
追答您不签离职手续 到劳动局申请仲裁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