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吸亲友怎么认定

如题所述

亲友应该包含刑法中规定的近亲属,即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姐妹,而如果其他亲属或者朋友、单位内部人员同时符合与行为人日常交往密切、交往基础扎实、持续时间较长、知晓行为人集资行为的真实信息、基于亲情或友情而非基于投资获利而借钱等特点也可以认为其是“亲友”。

非吸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户数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三是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非吸罪的构成要件: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非法性
  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非法性,应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为依据,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仅做原则性规定的,应以国家法律规定的精神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行政主观部门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认定。
  (二)向社会公开宣传
  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三)社会公众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1)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
(2)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四)以高额回报为诱饵
  即以承诺返还高于银行存款利率或者股权等高回报为诱饵,吸收资金的行为。
  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费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的资金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吸收的资金一并计入犯罪数额:
(一)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
(二)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对象、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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