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在本质上是同一险种吗

如题所述

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不是同一险种。
1、投保人不相同。 信用保险由权利人投保义务人的信用风险,保证保险由义务人(被保证人)投保自己的信用风险。
2、信用保险的被保险人(也是投保人)是权利人,承保的是被保证人(义务人)的信用风险,除保险人外,在保险合同中只涉及到权利人和义务人两方;保证保险是义务人应权利人的要求投保自己的信用风险,义务人是被保证人,由保险公司出立保证书担保,保险公司实际上是保证人。
3、在信用保险中,被保险人交纳保费是为了把可能因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使自己受到损失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信用保险的承保风险比较大,所以,大部分开办出口信用保险的国家都把它列为政策性保险,由政府设立专门的政策性保险公司经营,或由政府资助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保证保险中,义务人交纳的保费是为了获得向权利人保证履行义务的凭证。保险人出立的保证书,履约的全部义务还是由义务人自己承担,并没有发生风险转移,保险人收取的保费只是凭其信用资格而得到的一种担保费,风险仍由义务人承担,在义务人没有能力承担的情况下才由保险人代为履行义务,嗣后再通过反担保措施要回代为承担的赔偿款。因此,经营保证保险对保险人来说,风险相对比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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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1-17

信用保证保险是什么?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的区别是什么?工保网

根据我国《保险法》,现代商业保险分为人身保险、财产保险。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财产保险又可以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与信用保证保险。三者共同构成了整个财产保险体系。

信用保证保险是以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实际上是由保险人(保证人)为信用关系中的义务人(被保证人)提供信用担保的一类保险业务。在业务习惯上,因投保人在信用关系中的身份不同,信用保证保险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两类。因此,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共属信用保证保险范畴。

尽管两者都以信用关系中的信用风险为标的,但由于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的具体投保人在信用关系中的不同身份,以及两者所涉业务领域的不同,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在产品定义、产品类型、风险程度等方面都有着不小的区别。

产品定义

信用保险是指权利人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如果权利人因为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遭受经济损失,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赔偿权利人,即被保险人通过缴纳保费将可能因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使自己遭受损失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在信用保险中,权利人既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信用保险是典型的财产保险,与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构造相似。

保证保险则是指义务人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如果由于义务人的行为导致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在义务人不能补偿权利人损失的情况下,由保险人替代义务人补偿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在保证保险中,义务人是投保人,权利人为被保险人。

产品类型

国内信用保险的主要包含:赊销信用保险、预付信用保险、企业贷款信用保险、个人贷款信用保险、信用卡保险。保证保险则主要包含:合同保证保险(在建设工程领域比较常见,如投标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等)、产品保证保险、贷款保证保险、存款保证保险、司法保证保险、诚实保证保险。

从类型上看,实务中保证保险产品居多,信用保险产品相对较少。

风险程度不同

在信用保险中,被保险人缴纳保险费是为了把因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使自己受到损失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保险人承担着实实在在的风险;在保证保险中,义务人缴纳的保险费是为了获得向权利人履行义务的凭证,保险人出立保证书,履行的义务还是由义务人自己承担,风险并没有转移,在义务人没有能力承担的情况下,才由保险人代为履行义务。所以,信用保险相对保证保险来说承担的风险较大。

涉及人员

信用保险合同除保险人外只涉及权利人和义务人;保证保险因为往往要求义务人提供反担保,因此除保险公司外还涉及权利人、义务人及反担保人。

目前,国内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的发展速度都很快,但整体上,信用保证保险相较于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的发展速度仍显缓慢。财产损失保险在三者中发展速度最快,险种也最多;责任保险近年来也迅速发展;信用保证保险则经历了相对曲折的发展阶段。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保证保险近年来在探索实务领域(如工程建设领域)发展,却取得了较为令人瞩目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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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用保证保险发展历程

我国信用保证保险的发展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1983年,国务院通过《财产保险合同条例》,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确定为财产保险险种;1986年人保开始试办短期出口信用保险;1988年,国务院正式决定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试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1994年以后,中国进出口银行也经办各种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2000年初期,国内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开始兴起。但由于国内信用保证保险理论研究尚不完善,无法进行有效指导。在实践中,一些保险公司内控管理不完善,条款设计粗放、资信审查不充分、费率厘定不合理,导致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发展受阻。以当时的汽车信贷保证保险为例,自业务开办后,近半数保险公司的平均赔付率高达100%,个别的保险公司甚至达到了500%。

2004年保监会印发《关于规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重新制定贷款费率,随后各保险主体陆续停办该项业务,保证保险被打入“冷宫”。

尽管如此,但整个行业和各保险主体对巨大的市场需求并未停止不断探索的步伐。平安集团在2005年即成立了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致力于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加之自2009年后,银行坏账率增加凸显了商业信用的重要性,国家监管层也开始重视运用市场化手段进行社会管理,保证保险的发展重新迎来暖春。

近年来,信用保险在市场主体融资增信方面发挥显著作用,得到国家政策上的支持与市场主体认可;保证保险也在实务领域,如工程建设保证保险领域快速探索发展,信用保证保险整体发展呈上升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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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异军突起

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属于保证保险当中的合同保证保险。这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工程担保机制,可以涵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款支付、质量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各个阶段和环节。

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主要分为: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凭借着独特的产品优势,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在释放企业高额现金保证金、提高风险把控能力、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等方面,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

整体上来看,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近年来的快速发展势头与显著市场作用,对于保证保险领域而言,称得上是“异军突起”。尽管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发展时间不长,但在国家试点政策的大力推进下,工程保证保险却展露出了惊人的发展速度与发展潜力。

尤其在2018年7月,住建部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意见》文件提出“到2020年,各类保证金的保函替代率提升30%”的目标。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在全国范围内的试点政策,进入加快落实阶段。2018年11月,作为全国建筑业大省,浙江率先全省范围内基本实现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政策试点。

截止目前,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已经有23个明确发文,进一步落实了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法律意义。

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同属信用保证保险范畴,近年来,二者在市场融资增信与实务工程建设领域,日益发挥出显著的促进作用,备受国家关注。可以预见,在政策的推动下,国内信用保证保险整体发展趋势将会更加良好。

▎本文系工保网原创作品,作者龚保儿。部分内容综合自互联网,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若需转载或引用请后台回复“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