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要求公司支付工作期间的所有加班费,根据仲裁法可否只支付1年?

员工07年入职,14年末因公司改制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1个月后该员工向劳动仲裁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07年到14年期间所有加班工资。劳动仲裁会判07—14年期间的所有加班费,还是仅14年加班费?
ps:加班是事实

2007年到2014年的加班费员工都是可以主张的,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此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明确提出: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由此可知,劳动者主张加班费是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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