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人不得将劳务作业再分包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 劳务分包 企业(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五条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 建设工程合同 ,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 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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