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政策法律

如题所述

从20世纪80年代起,许多国家开始进行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的尝试,并取得了进展,获得了很多成功的经验。其中,美国、澳大利亚、德国、日本等一些发达国家在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方面的实践开展较好,相关的法律较为完善,其中的许多法律法规对我国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法律政策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下面重点对国外具有代表性的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的法律法规进行介绍。

一、美国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相关法律政策

美国通过制定实施保护性退耕计划等一系列农业保护计划保护农业耕地,恢复其生态功能。1956年美国政府推行保护性退耕计划,鼓励农场主短期或长期退耕一部分土地,“存入”土壤银行,银行付给一定的补助,对按照计划退耕的农场主给予农产品价格补贴,引导农场主把退耕土地用于土壤保护。1965年又实施了有偿转耕计划,进一步细化了退耕休耕的生态补贴。1985年美国政府制定实施了“保护性储备计划”,其主要内容是在美国农业部的监督下,对容易发生土壤侵蚀的耕地,实行为期10年的休耕或永久性退耕还草、退耕还林,同时作为补偿,由农业部每年向该计划的参加者支付一定数量的补助金。

1985年《美国农业安全法案》是一项里程碑式的立法,该法案为之后相继出台的1990年、1996年、2002年《美国农田法》树立了样本。1985年以来,美国国会将部分日用品的物价和扶持借贷资金改变为农田保护支付,并在之后相继出台的1990年、1995年和2002年《美国农田法》中继续增加保护基金。

1994年,随着美国农业部水土保持局开始对湿地、水质和土质给予了同样的关注,自1985年开始实施的宽泛基金项目和土地休耕保护计划改变为诸如保留地安全计划、湿地保留计划等新的一些计划,对这些计划的基金资助水平逐步提高。每个计划的目标、方法和要求都各不相同,但都是由美国农业部管理,这些计划共同为农业部门的生态计划提供了发展潜能。

美国水土保持行政区法提供了一套建立水土保持行政区的机制,从而保护水、土和相关资源。在水土保持的过程中,美国政府通常会采用成本分担的方法和引入贷款项目,以弥补农民和土地使用者资源保护活动的成本。

美国很多州通过颁布农田保护法,并提供多种机制以保护农田。比如,加利福尼亚州政府为了有效的保护农田,要求权威机构在沿海地区收取契约费、开发权、地役税及土地的其他收益,用以防止农业用地水土流失,并将这些农业用地聚集成适当规模的地块,便于继续开展农业生产。在获取农业土地收益时,权威机构应赋予城市边缘地区以优先权,因为在城市边缘地区,城市化进展对农业用地的影响最大。

为保护矿区土地,亚拉巴马、阿肯色、佐治亚、爱达荷、衣阿华、马里兰、密西西比、新墨西哥、俄勒冈、宾夕法尼亚、田纳西、得克萨斯、犹他和威斯康星州纷纷制订了露天采矿法。这些州的露天采矿法建立了露天矿土地开垦基金,以保护和保存受到露天采矿活动影响的自然资源和开垦地区。马里兰州的露天采矿法有两个附加规定,用来解决喀斯特地形的脱水问题。这些规定保护了位于喀斯特地形的巴尔的摩、卡罗尔、弗雷德里克和华盛顿郡受到影响的地产所有者。露天采矿法要求有关机构在喀斯特地区的露天矿周围建立脱水影响地带,并采取计划使在这些郡的许可证持有者减轻或补偿对地产所有者的影响。

二、新西兰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法律政策

早在1893年,新西兰就颁布了土地排涝法案,为排涝委员会在排涝区建立排涝方案提供了依据,排涝方案的资金来源于向当地的土地所有者收费和政府支持。

到1940年,新西兰有10%的土地被严重侵蚀,每年有大量泥沙从土地上流入河流或海洋。为了应对生态环境退化,新西兰1941年颁布水土保持和河流控制法案,用以防止和减少砍伐森林和不经济的耕作方法引起的水土流失,促进水土保持,调度受影响区域的水流。该法规定“流域委员会应该建立征税区,向受益于工程的占有者征收土地税,征税的比例按照获益的程度来确定”,该规定明显具有生态补偿的含义。

基于1967年的《新西兰水土保持法》确立的《新西兰水权规则》确立了水资源的国有化(国家所有权),具体规定如果一个人希望取水、调水、筑坝、用水或者排放废水,需要得到水资源许可。

1991年新西兰颁布了资源管理法案,该法案基本认定了可持续发展目标作为未来地球生存的一个重要条件,通过福利再分配实现代内公平,通过维持生态系统的生存能力以使未来人们获益,从而实现代际公平。该法案的宗旨是保持环境潜力来满足可预见的未来人们的需要;保证空气、水、土和生态系统的生命承载能力;避免、补救或者减轻任何行为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新西兰地区议会也积极制定关于水土保持的地区政策文件和规划。这些政策、规则和指导方针都认识到在可持续管理原则下保护水土资源的必要性,一些政策和规划要求采取措施保护河流、土壤。比如要求设置缓冲区来减少化肥流入湖泊及河流,这些要求得到社团大力支持和地方当局的财政支持。生态修复工程的花费一般来说归地方议会负担。从中央政府获得资金的地方,依靠相关部(委)(农林部)的政策,资金将公平分配给得到批准的工程。否则,补救工程款也许由土地占有者作为自愿贡献支付,或者通过地区或区域议会,以土地税,或者恢复提供整个或部分服务的利润成本的特定比率来支付。因而,地方当局费率(土地税)可以包含每年维护堤防、防洪工程、成本费用、侵蚀控制和减少径流进入水道方面的费用。

三、澳大利亚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法律政策

在70多年的时间里,澳大利亚采用各种技术、体制、法律、战略,以求达到保持水土的目的。近20年来,水土保持工作在政治方针和立法方面都发生了显著变化,在国家范围内,澳大利亚水土保持工作的主体结构已经完成。截至1950年,澳大利亚的大部分地区都建立了水土保持法规,并成立了一些水土保持机构,有些机构以高度完善的水土保持综合方法而闻名世界。

澳大利亚宪法有关于水土保持的补助政策、税收政策及银行、保险业优惠利率政策。宪法确立的补偿政策主要针对农业和水土保持项目。在水土保持行动和土地退化管理的背景下,澳大利亚宪法的第96条是联邦影响力的一个重要来源。联邦议会能向国家保证,在提高公众资金方面,无论是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征税还是贷款,联邦议会均能显示出压倒性的优势。第96条提到拨款在农业地区的应用有着很长时间的历史,早在1930年就开始用于补贴小麦种植者。在1974年至1975年之间,还将拨款用于水土保持建设项目上,有条件的州将参加全国水土保持合作研究。国家还为全国水土保持项目建立资金,这是合作研究取得的重要成果。在澳大利亚现在普遍用另一种方式替代补偿,即采用资源保护和工程的资金援助计划。

自1940年以来,宪法的税收权力(宪法第51条第(2)款)已规定允许扣除税收用于水土保持。这项权力可以更积极地用于从造成土壤退化的活动中设置包含高税率的差别税率。有关奖励金额方面的立法权(宪法第51条第(3)款)也可以对税收扣除或退税起到同样的作用,奖励金额可用于支付为促进水土保持而使用的设备或其他一些投入。宪法还规定银行(作为一个特定类型财务公司,宪法第51条第(13)款、第51条第(14)款)、保险业可以考虑提供水土保持贷款或给予土地使用者优惠利率,以帮助控制土壤退化、旱灾及水灾的影响。

维多利亚水法中有关于环境公益诉讼赔偿金的规定。在正常的环境公共利益的诉讼中,要求损害赔偿的可能性不大,因为申请人不会遭受可赔偿性的损失,如果某人由于违反环保法的某种形式造成土地退化而遭受财产损失或破坏,此人就有权获得防止或减少损失所采取行动而花费的费用,这可能包括预防保护费用,减轻环境破坏费用和恢复费用。当成功起诉犯罪时这种补偿可申请获得,而不需要受影响的一方进行另外的民事诉讼。

四、德国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相关法律

德国的水域法、土壤保护法等法律都有关于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的规定。1987颁布的《德国水域法》第八条“批准”第三款规定:“根据法律,当水域的利用会引起其他的不良影响和引起相关人员的反对的时候,只有通过设施避免和弥补不良影响后,才能发放许可。如果不能做到上述条件,但是为了满足大众利益,也可发放批准,同时应对相关人员进行补偿”。第18条“所有权和权限的弥补”规定:“当根据水域的数量和属性不能够满足所有利用的要求,或者会危害大众利益,尤其是大众供水时,许可、批准、原有所有权和权限的执行类、规模和时间,可以通过向当局申请弥补程序来调整或限制。”

1998年颁布的《德国土壤保护法》第10章“其他规定”中规定:“主管机构根据规定对固定土地所有者和居住者发布关于限制农业、林业用地的土地管理条例,如果该土地使用限制条例造成了当事人的负担和困难,主管机构应在符合各州法律的前提下进行调整,制定相应的经济补偿制度”,第25章“价值补偿”中规定:“如因恢复措施导致地块市场价值的增加,应区分地块的不同价值,即没有实施措施时的价值(初始价值),完成恢复措施后的价值(最终价值)。补偿金在安全和恢复措施完成后支付,金额由主管机构决定。如果补偿金额在安全和恢复措施完成的第4年底还没有确定,则终止价值补偿义务”。

五、欧盟水土保持法研究成果

欧盟从20世纪70年代初开始,空气和水的保护就已经被纳入到欧洲环境政策中,近些年来水土保持也获得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欧盟非常重视经济手段对于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的重要作用。欧盟委员会建议环境政策应更多地运用市场经济手段,而不是行政监管手段。市场手段包括补贴、税收、收费、许可证制度等。虽然经济手段(除了补贴)还没有用作土壤保护,并且在未来几年,特别是在欧盟排放许可证贸易体系及新的水资源框架指令下,水资源利用(没有包括污染方面)全部成本补偿机制可能更加普遍地采用经济手段。

欧盟委员会在2001年1月26日发表了“环保援助指导方针”,它陈述了适用于条约规定的援助,例如补贴可用到改善有污染问题的农业用水和排水渠设施的建设上,但必须注意补贴所能达到的预期结果,否则就如一些用于林业和农业的补贴,因为没能区分补贴效果,已经被控对环境有不好的影响。更好的土壤保护是建立在提高现有的各州之间的信息、培训、咨询、农业环境土壤保护方面补贴的基础上,只要这些措施不支持有害环境的行为,这一行动将受到欢迎,环境敏感行为的补偿也可能被视为这一类,当前农村保护政策一直是自愿性质,农民和土地所有者同意因环境利益而放弃某些自身利益时,可以得到补偿。这有时是通过直接补偿,有时通过协商管理协议,例如,保护国家自然资源或具有特殊科学价值的地区可以达成共同管理协议。

环境税及土地使用权交易等在部分欧盟国家被作为生态补偿的有效手段。环境税以直接消耗环境的污染者支付为原则,例如英国按照在垃圾填埋场上处理每吨废物征收垃圾填埋税,另外征收使用矿物氮肥的特别税也有助于减少有害物质进入土壤。另外,英国还建立了允许垃圾填埋权在垃圾处理机构间转让的机制,再结合土壤板结税的征收,可以有效防止土地板结,进一步逆转对土地资源的不合理利用趋势。

六、日本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法律政策

日本对土地征用补偿的立法非常完善,依据日本《土地征用法》的规定,重要的公用事业都可运用土地征用制度,征用损失的补偿以个别支付为原则,而支付的财物,原则上以现金为主,补偿金额以被征用的土地或其附近类似性质土地的地租或租金为准。日本的土地征用补偿是根据相当补偿的标准来定的,在大多数情况下以完全补偿标准确定土地补偿费。具体来看,日本征用土地的补偿包括征用损失补偿、通损补偿、少数残存者的补偿、离职者的补偿、事业损失补偿。另外,日本的土地征用补偿方法除了现金补偿,还有替代地补偿,包括耕地开发、宅地开发、迁移代办和工程代办补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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