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户的认定

我现年58岁,男性。曾生育两胎都是男孩,第二胎9岁时不幸溺水而亡。此后再没有生育,也没办理独子证。今我组有征收款发放,凭独子证的农户可以多分一个人口的征收经费,组上认为我没有独子证不认定为独子户,我去镇上补办说是超过办证期限不予办理。请问:我的情况是否可以依法享受独子户优惠政策?我应该怎样办?

 1、一对夫妻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依法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但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四、对特殊情况的规定
  4、生育第一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不得办理《光荣证》,但在其填写《初育双(多)胞胎夫妇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申请书》后可以领取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安徽:《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http://www.ahpfpc.gov.cn/page.php?fp=newsdetail&id=784
  三、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项中的独生子女按下列标准确定:
  (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的;
  (2)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3)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4)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依法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与无子女的人再婚但没有生育的。
  二十一、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二十二、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生育子女的一方可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未生育子女一方可享受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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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7-13
 1、一对夫妻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依法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但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四、对特殊情况的规定
  4、生育第一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不得办理《光荣证》,但在其填写《初育双(多)胞胎夫妇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申请书》后可以领取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安徽:《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http://www.ahpfpc.gov.cn/page.php?fp=newsdetail&id=784
  三、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项中的独生子女按下列标准确定:
  (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的;
  (2)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3)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4)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依法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与无子女的人再婚但没有生育的。
  二十一、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二十二、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生育子女的一方可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未生育子女一方可享受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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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4-07-17
国家规定孩子超过18周岁就不能办理独生子女证了。所以你不能享受独子户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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