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02年5月入职,第一年好像没签劳动合同(时间长忘了),没交社保。03年起至08年底,公司每年都签一年期劳动合同,交了社保。在08年12月31日—11年12月30日,公司因为新劳动法的颁布,提早一天签了三年期合同,也交了社保。
我在这家公司做了9年零2个月,现公司因我工作上一件无心操作性错误逼我离开,并且这件事也没有引起后果,如果说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也就1000多块钱,我认为最多也是工作失误, 连某位领导也说了事情可大可小,可公司为了减少对我的经济补偿,即对我进行劝退,劝说要我自动离职,我这种情况公司可以下文开除,这样的话一分钱补偿都没有,现在他代表公司象征性的给我补点。
我在这个公司九年零二个月,按照目标我的岗位工资3200元/月。
请问1、公司在什么性质下能开除?这种情况能够得上开除吗。
2、还有星期六开会算不算加班,在公司9年多,每周六都要开会,有时半天,有时一整天,但我只保留了一两年的工作日志,这其中有记载可以算证据吗。能算加班吗?算的话该怎么算?
3、法定年休假,我是今年才知道,在公司这么多年,从来没有休过年假,请问可以申请补偿吗?该如何算?
下属办事处要求星期六开会,而且还要打考勤,迟到还会被扣钱。请问这样算不算加班呢,如果算的话,要怎么来证明!考勤表经办事处领导签字确认传公司总部,可我们手上拿不到,怎么办!如何证明?
谢谢回复
一般加班会有加班单,然后由你上司批过的,考勤是不能算证据的。还有,加班证明两年以内是由单位提供的,但是两年以前的则要由劳动者提供了。
你好,不好意思,上传时没传好,现在有了,请帮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