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转包后,转包方(无资质)拖欠工人工资、材料费等,承包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及法律依据

如题。请注明法律依据,谢谢哈~~

一、拖欠的人工工资方面。
承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视为在承包方和工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工人被拖欠的工资可直接要求承包方支付。
主要法律依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4条
二、拖欠的材料费方面比较复杂。
1、若承包方就该干工程项目施工指定由转包方负责,则转包方购买材料的行为在法律上可认定为承包方自身的购买行为。所拖欠的材料费由承包方承担。
2、上述情形以外,承包方是否承担责任主要涉及表见代理问题。若构成表见代理,则承包方需要承担责任偿还欠款,否则就无需承担责任。
3、从问题描述本身无法得出承包方是否需要承担拖欠材料费责任的结论。
主要法律依据可见:《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二节代理部分;《合同法》第48、49、50条;追问

谢谢哈~
再问一个问题哈~百度百科里关于“补充责任”有这样一段表述:“因将企业等经营物承包给他人经营而对承包人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关于这个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或者这只是理论上的说法?

追答

1、未见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如你查到还望告知)。
2、这句话没有明确承担补充责任的主体到底是发包人还是被发包企业,似乎也有些问题。
3、理论上说,无论是否被承包,经营行为总是以被承包企业的名义进行,因此,为保护外部交易安全,应当由被承包企业承担外部债务(在被承包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情形下为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发包人)。但是,外部债务的问题解决后最终还是要依据承包协议来确定内部责任的承担问题。
因此在实务上,很可能就会将二者合并处理,从而导致所为补充责任的出现,这种做法既避免了诉累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我觉得是可行的。至于处理的依据,我认为在判决书上很可能是进行说理并援引民法通则或合同法条款,背后的文件很可能出自地方法院的内部,比如审判纪要、座谈会纪要之类的。

追问

谢谢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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