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单位签订用工合同,单位由于某种失误未给我缴纳养老保险怎么办?

我于2009年10月22日在单位入职,并签订了用工合同,合同是企业自行制定的,不是劳动部门发的范本,上面明确写了:1、甲方依法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乙方应向国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部分及法定可代扣代缴的其他费用;2、甲乙双方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也就是说,我的养老保险至少应该从2010年年初就开始缴纳的,我的工资也确实每月都有扣除养老保险的这部分。但是我于2016年6月在网上查询的时候看到,单位给我的养老保险是从2011年7月才开市交的,之前都没有交。我依照另一位老员工的缴纳信息查出(因为我们的工资是一样的),单位从2010年1月到201年6月大约扣除了我2200元钱却没有给我交,我应该怎么办?我现在手里有的资料就是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日期是2009年8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我们单位为图方便统一写的入职时间),后面的劳动合同是单位把我们劳务外包了,是和劳务外包公司签的,我手里没有副本,但是我一直在单位工作,中途没有离职。就算单位退给我2200元钱,我按现在个人缴纳的最低标准也不够交一年啊。

你现在最关键的是:
依据合同和单位工资凭证、社保帐单,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要求单位履行合同,补缴应该缴纳而因单位疏忽而遗漏的社保金;
需要提请注意的是: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法未经仲裁或法院补缴社保金。
通过仲裁或法院,才可以补缴当年未缴纳的部分社保金。追问

那就是说,无论是我个人还是单位,都无法补缴这一年半的社保金,但是仲裁裁定后的话是可以补缴这部分的是吗?

追答

对的,
按你的情况,和单位协商后,拉出当时的工资单,带上合同、自己的社保帐单,
到仲裁去,只要事实俱在,仲裁判定后,即可补缴社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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