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缴款书怎么抵扣

如题所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第四条内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
的海关缴款书,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通过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政策
定于2020年2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取消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的稽核比对期限,从2020年3月1日开始实施,同时作废33号文的第四条内容。
也就是说,2020年2月开始,海关缴款书的抵扣方式有了重大突破性改变,而从3月开始,缴款书
的稽核比对期限也取消了。
关于抵扣方式的改变就是由传统的自行上传缴款书信息稽核比对,改成了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
平台确认抵扣,海关数据终于和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接上了。
海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凭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即海关完税凭
证)依票面列明的增值税额申报抵扣。并应当在开具之日起36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
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进口增值税,是指进口环节征缴的增值税,属于流转税的一种。不同于一般增值税对在生
产、批发、零售等环节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进口增值税是专门对进口环节的增值额进行征税的
一种增值税。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中已包括已纳关税税额,如果进口货物属于消费税
应税消费品,其组成计税价格中还要包括进口环节已纳消费税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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