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生效证明怎么开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出具判决生效证明书并加盖院印。这需要看具体情况而定。一、如果是二审判决,则作出即生效,在宣判时候即可索要生效证明。二、如果是一审判决,分四种情况:1、被告到庭应诉的,在宣判之日起,十五日后,可向作出判决书的审判庭索要生效证明书;2、被告未到庭应诉,即缺席判决的,需公告期(60日,从公告发出之日七计算)满后,再过十五日,也就是从公告发出后过75天,可索要生效证明;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从送达次日起过十日,可索要对民事部分的生效证明,刑事部分不需要生效证明。4、涉外案件,因上诉期为30日,故应当在向涉外方送达后30日,方可索要生效证明。以上便是法院判决后要开生效证明怎么开的相关内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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