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员死亡,需要什么手

如题所述

您好,根据我国《民事总则》对宣告公民死亡,的最新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 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第四十一条进一步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 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 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此条将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规定的“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修改为“失去 音讯之日起计算”。宣告失踪需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处于持续下落不明 的状态。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最后确切行踪消失后没有音讯, 处于生死不明的状态。(2)下落不明必须达到一定期限。下 落不明的期限应该是2年,应从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 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 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3)须由该自然人的利害 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 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近亲属,二是与被申请宣告失踪人有民 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合伙人等。这些人没有顺 序限制。(4)须经法院依法宣告。在我国,宣告失踪的案件 应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法院是作出宣告失 踪的法定机关。法院收到宣告失踪的申请后,发出寻找失踪 人的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
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死亡,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一式二份,申请书应记载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被申请人失踪或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手续。
(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申请宣告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不满两年的公民死亡的,应提交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自下而上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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