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家的犯罪由谁进行逮捕和管理?

均在多个国家实施了犯罪,这样的人怎么进行抓捕?

  外国人在中国犯罪应当按照中国法律定罪量刑。
 《刑法》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国际刑警组织是除联合国外,规模第二大的国际组织,也是全球最大的警察组织,包括190个成员国,每年预算超过3000万欧元,其运作资金由成员国拨出。1989年以前总部设于法国巴黎,其后迁往里昂。由于国际刑警组织需保持政治中立,它并不会介入任何政治、军事、宗教或种族罪行,也不会介入非跨国罪案。它的目标是以民众安全为先,主要调查恐怖活动、有组织罪案、毒品、走私军火、偷渡、清洗黑钱、儿童色情、高科技罪案及贪污等罪案。国际刑警组织机构包括全体大会、执行委员会、秘书处和国家中心局。全体大会为其最高权力机关,由各成员国代表团组成;执行委员会由大会选出的13个成员国的代表组成,负责监督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准备大会的工作日程、监督秘书长的管理情况等;秘书处由秘书长和该组织的技术、行政人员组成,负责执行大会和执委会的决议、编辑各种刊物、通缉作案逃犯等;国家中心局是该组织在各国的常设机构。国际刑警组织总部建有一个存有150余万名国际刑事罪犯材料的资料档案库和一座用以鉴定货币及其它有价证券真伪的实验室。它传送的国际通知分别以红、绿、蓝、黑四色标示轻重缓急和内容主题。国际刑警组织的电子邮件网络系统每年可处理100万封阿拉伯文、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的各种“通报”。出版物有《国际刑事警察评论》(每年10期)和《伪币和伪造物》。在2001年,参与国的警方在国际刑警的通报及帮助下,成功逮捕的通缉犯及寻回的失踪人士,达1,400多人。国际刑警组织主席由全体大会选举产生,任期4年,同时设4名副主席,主席和4名副主席不能来自一个大洲,主席四年选举一次,副主席三年选举一次。他们不能紧接着再当选同一职位或执行委员会代表。  协助成员国侦查罪犯是国际刑警组织的一个重要合作领域。这种执法合作通常是以“国际通报”(即“国际通缉令”)这一渠道进行的。国际通报分为:红色通报、蓝色通报、绿色通报、黄色通报、黑色通报五种类型,它们都以通报的左上角国际刑警徽的颜色而得名。其中,红色通报俗称“红色通缉令”。国际刑警组织要犯通报等级分为7个等级。不过,国际刑警组织在红色通报下加以标注“这些要犯在被司法宣判有罪之前,都视同无罪”,表示被通缉的要犯需在审判后才能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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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9-13
1、领上管辖,又呌属地管辖优先权。即由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国家优先管辖。
2、国籍管辖,又叫属人管辖权,没有优先权,只能根据两个国家双方约定,比如引渡条例。
3、普遍性管辖,是指国际罪行(战犯、反人类罪、海盗等),所有国家都可以管辖。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2-12
一般由犯罪地所处的国家机关进行逮捕和管理,视情形是否引渡回原籍国家。
若较严重的多国犯罪,则由国际刑警负责~
第3个回答  2011-02-15
你好,解答如下:这是个相当复杂的问题,牵扯到的理论范围相当广阔,也要根据案例具体分析。就光是跨国犯罪的形式就有很多很多,比如在甲地实施了犯罪行为,在乙地才产生了损害结果。或其行为在国籍国是犯罪但在居住地国不为犯罪等等等。相当复杂,不是随便就能写清的。但是,根据国际惯例,对于跨国犯罪有【属人管辖主义】和【属地管辖主义】。一般【罪犯在哪国就由哪国进行逮捕和羁押】,但是经过外交程序获得许可后,可由另一国执法人员或特工进入罪犯所在国进行逮捕! 我接着补充,在多个国家实行犯罪的。逮捕时由罪犯所在国的执法部门予以配合,通过协议的多国特工一起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