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了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具体标准: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3、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单位应该按你的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即双倍的经济补偿金)。而计算的基数为你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金额;
如单位不同意支付,你可以到单位所在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前,应注意收集相应的证据材料,如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或者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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