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款但是拆迁协议确迟迟不给,这样合法吗

如题所述

不合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所以在签订协议后,在约定支付补偿款的期限内,如果拆迁人没有如约履行的话,被拆迁人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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