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适不适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欺诈赔3倍

《新消保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而商品房买卖有司法解释中只有5中情形适用于惩罚性赔偿,而且只能要求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

请问,商品房买卖中有司法解释的五种情形之外的欺诈,到底用不用赔3倍?有没有实际司法判例或案例?

  商品房欺诈惩罚性赔偿规定,与新消法有冲突,目前的审判实践,仍然沿用一倍的赔偿责任。全国没有赔三倍的实例;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实施欺诈行为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该规定与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3倍罚金的规定并不一致。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与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如何协调?焦点问题是商品房的购房人是否属于消费者。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考虑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标的额较大。如果适用3倍赔偿对开发商要求过苛。因此仍然是继续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的规定。

追问

新消保法出台这一年来,有没消费者告过开发商欺诈要求赔三倍,然后法院判1倍以内的案例?
有案例根据还是会更有说服力的。

追答

这样案例多了,以前消法要求是双倍返还,实践中是一倍;现在是三倍,实践中还是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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