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橡胶割胶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天然橡胶
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天然橡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天然橡胶种植、加工、经营、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将天然橡胶产业作为支柱产业加以扶持,鼓励和支持推广天然橡胶良种种植、建设生态天然橡胶园、加工生产专用天然橡胶初产品、天然橡胶精深加工,推广质量控制体系认证。
第四条 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天然橡胶产业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橡胶产业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各级农业橡胶技术推广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天然橡胶技术引进、推广、指导、服务工作。
第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天然橡胶保护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天然橡胶产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拟定天然橡胶产业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经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天然橡胶行业管理,指导并推动橡胶的技术培训和科技推广,协调橡胶生产职业技能鉴定;
(四)负责橡胶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五)组织指导橡胶信息网络与服务体系建设,收集国内外的有关科技和市场信息,为天然橡胶生产和产品市场流通服务;
(六)组织实施橡胶生产预警预报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和检查、监督橡胶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
(七)协调、指导橡胶林损害鉴定与赔偿、橡胶产品加工企业布局规划和技术改造、产品质量检测、产品市场流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业协会建设、橡胶工业发展等工作。
第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评估天然橡胶产业项目时,应当征求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省有关生态效益补偿的规定,编制天然橡胶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建立天然橡胶专业合作组织和行业协会。
天然橡胶专业合作组织和行业协会应当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对山地陡坡等生态环境脆弱和影响长远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地区,以及土地荒漠化、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橡胶林地,实行逐步退胶林。
第十条 发展天然橡胶应当坚持“统一规划,连片种植,规模经营,科学管理、产业升级”的方针。
第十一条 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全州天然橡胶发展规划制定全州天然橡胶种植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天然橡胶栽培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农业部制定的《橡胶树栽培技术规程》、《橡胶树割胶技术规程》和云南省农垦局制定的《橡胶树栽培技术规程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苗木需求,建立天然橡胶良种苗木繁育供应基地。橡胶良种苗木繁育供应基地建设标准参照国家农业部制定的《橡胶树良种苗木生产基地标准》和《橡胶树苗木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请办理天然橡胶种苗销售许可证的,由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天然橡胶种苗销售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不得转让或者转借使用,但可委托他人代售天然橡胶种苗。
第十五条 申请天然橡胶种苗销售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
(二)具有与经营种苗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三)具有与经营种苗相适应的检验设备;
(四)具有专职种子苗木质量检验和保管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对天然橡胶种苗的生产经营实行产地检疫制度。天然橡胶种苗在出圃之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和病虫害检疫,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关合格证明。
第十七条 天然橡胶种苗使用人因种苗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苗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买种苗价款和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生产天然橡胶种苗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种苗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繁育优质天然橡胶种苗。经营天然橡胶苗木的,应当供应云南省橡胶树品种汇评确定的大规模推广级和中规模推广级优良品种;不得向市场供应试验苗木品种。
第十九条 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全州天然橡胶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全州天然橡胶种植规划,并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天然橡胶种植标准体系和推广体系;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天然橡胶标准化种植示范园,推进天然橡胶园标准化种植和管理。
新植、更新天然橡胶林木的,应当按照要求建设标准化胶园。
第二十条 更新橡胶林木的,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和计划后,应当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
更新橡胶林木面积一千亩以上的,由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州林业行政部门审批;一千亩以下的,由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市)林业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发展生物产业、农业、农垦、供销、气象、科研等部门参与的橡胶重大灾害监测、预警测报联席机制,及时沟通信息,为有效防控橡胶病、虫、寒、火、风、干旱、冰雹、滑坡、雷电等灾害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农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橡胶病虫预警测报,建立完善民营橡胶病虫监测网点,及时掌握病虫疫情,发布信息,指导防治,提高防治效果;当发生突发重大病虫疫情时,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启动防治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 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橡胶树及生产设施的损害鉴定和赔偿标准的规定,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整合资源、整合企业、提质增效、做大做强”的原则,制定天然橡胶原产品、初级加工企业和深加工企业布局规划,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天然橡胶初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变更或者终止,应当持有关资料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六条 天然橡胶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统计报送制度。
第二十七条 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许可管理工作,并按加工布点布局规划严格审批。
申请办理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许可证的,由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八条 申请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原产品收购站、收购点;
(二)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三)具有必要的质量检测设备、储运工具和技术人员;
(三)具有橡胶加工企业委托收购天然橡胶原产品的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 对新建和改扩建的天然橡胶初级加工厂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
新建和改扩建天然橡胶初级加工厂,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条 天然橡胶加工废水、废气排放和污染处理设施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进行治理,经治理仍未达标的,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关闭。
第三十一条 鼓励具有技术装备优势、有管理经验、有资金实力的天然橡胶初级加工企业,对资源消耗大、产品质量差、加工能力弱的初级加工企业进行整合,走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发展道路。
第三十二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建设橡胶精深加工项目,在审批、供地、厂房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优惠。
第三十三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和个人,研究、开发和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第三十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天然橡胶品牌建设,提高天然橡胶产业知名度和综合竞争能力;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云南省著名商标的,给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2年12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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