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单位连续工龄24年、距法定退休年龄7年,按照《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可以退休吗?

我是三明市林业局工作人员,在其下属林产公司从事财务工作。2004年3月林产公司整改歇业,林业局总公司干部齐孝雄被林业局指派负责林产公司财务工作。
2006年10月22日,有关《通知》要求歇业待岗职工填写《三明市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病退(退职)审批表》或《三明市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去公职补助费审批表》并提出书面申请。
2006年11月15日,职工在讨论会上要求调整林产公司改革安置方案。
2007年8月27日,有关《通知》要求林产公司落实以2007年7月31日为基准日由林业局制定报送、人事局审批执行的事业单位改革安置方案。当时我在单位连续工龄24年、距法定退休年龄7年,按照国家《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应聘用至退休、不得解除与单位的人事关系。然而局领导潘子凡说:从事林产公司债权清理的财务人员必须有个人财产作担保,让没有担保的我先于2007年10月10日移交出纳工作,后要求我买断工龄再另外安排工作。2008年1月停止缴纳我在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保、医保。
2009年7月9日,三明市梅列区法院审理我的人事争议纠纷。林业局干部贾群同、齐孝雄作为单位代理人参加诉讼并向法院提供虚假的《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协议书》,曾经负责制定林业局下属事业单位《林产公司改革方案》的贾群同竟在法庭上否认林产公司属事业单位的改革事实,同时确认“按照改革方案要求林产公司已撤销且并入林业局会计核算中心”。但(2009)梅民初字第699号判决书于8月17日送达查明:林产公司2009年5月19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年检尚存在,驳回原告对林业局的诉求。
(2009)梅民初字第1969号判决书12月25日送达,以齐孝雄提供事实不存在的“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时需结算的资金”将无故克扣、拖欠工资部分金额作为加发、补发工资判令单位十日内支付原告,驳回原告要求恢复工作、赔偿失业经济损失的起诉。
(2010)三民终字第117号3月25日送达,维持原判。
(2010)闽民申字第778号于12月1日召开听证,林业局干部贾群同、齐孝雄再次辩称“按照《林产公司职工安置方案》要求包括原告在内的六人全员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此说法明显与事实不符且举证不能。事实上六人中除一人被买断工龄外,其余五人均于改制期间被林业局重新安置,也包括我。
目前,三明市林业局下属林产公司仍处于债权债务清理阶段为林业局司机发放出勤奖金和双份工资,而为维护国家财产抵制违法行为的我距法定退休年龄三年多却不能依法在财务岗位工作、连基本生活保障都没有……

第1个回答  2010-12-26
你可以直接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