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灵活就业人员50岁退休政策

如题所述

河北灵活人员50岁退休依据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聘满10年以上)年满55周岁,女工人(或工勤岗位)50周岁,社保累计缴费满15年的,就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如果是用人单位的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要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一、河北灵活人员50岁退休依据是什么?
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聘满10年以上)年满55周岁,女工人(或工勤岗位)50周岁,社保累计缴费满15年的,就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如生产上确有需要,必须缓退的,要经过社保机构审核同意,缓退期间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
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应缓退的,应办理退休手续,超过退休年龄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
凡是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不得退休、退职。对伪造证件退休、退职的,要追究本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不得为办理退休、退职而变更出生年月日,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日期和编造档案。违者要追究本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要及时办理退休手续,超龄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仍以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时间计发养老金。多交的部分退还参保人。
1、特殊工种退休
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2、病退
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办理办理退休、退职的,由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诊断,并出具诊断证明,并且要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方可以办理病退。
3、公务员
按照《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4、事业单位
对于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对转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原事业编制内人员,本人申请并经转制单位批准,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二、提前退休的规定
1、机关事业女干部
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
2、高级专家退休年龄
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最长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最长不超过七十周岁。
我国的退休的政策是我们作为劳动者在日常生活中尤其需要注意的问题,此时我们应当在日常的生活中注意相关的退休政策的规定,维护自身的权益。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高级专家,系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 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特级纪者、高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文艺六级以上的专家。
第二条 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七十周岁;
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
第三条 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在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退休年龄时,应当免去其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使他们集中精力继续从事科学技术或文化艺术等工作。特殊情况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除外。
第四条 高级专家离休退休的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符合以下情况的,退休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一)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以酌情提高5%—15%。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二)建国后从国外或者从香港、澳门、台湾回来定居工作的高级专家,其退休费均按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退休干部的最高标准发给。其中有重大贡献的,再按本条(一)项规定提高退休费。
第五条 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后,如身体尚好,可以接受部门或单位的聘请,担任科学技术或文化艺术顾问,也可以直接承担业务工作。聘请离休退休高级专家应签订聘请合同,聘请条件和受聘人员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各单位和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干部离休退休后政治、生活待遇的有关规定,对离休退休的高级专家应体贴关怀,热情爱护;要积极主动地帮助他们继续进行科学研究、资料整理、著书立说等工作,为他们的业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以前,已经离休退休的高级专家,不再复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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