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试用期考核分数不达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仲裁?

1,公司在入职时确实让我们签收了试用期考核根据转正考核分数低于71分的参见员工手册作为不录用条件。
2.员工手册做过宣讲,通过邮件发放,但未签字确认。员工手册里写的是根据业绩,日常考核或转正评分低于17分的(他们写错了。)作为不录用条件。
3.让我自己在考核表写了自我评价部分。并签字,但是后续主管等人的评分和理由却未告知。仅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里写了我只有61分。
4.没有职务说明书。我这个职位究竟要考核什么要做什么,怎么个考核法没有书面文件没签字。
以上我如果申请非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赔偿2个月工资是否能得到支持。

因解除劳动合同产生争议的,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时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2份);证据清单和相应证据材料(2份),证据材料主要有劳动合同,工资银行账单,解除劳动合同书;身份证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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