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如何区分原因的原因与介入因素的区别?

甲向乙实物投放毒药,乙中毒后不至于死亡,但因中毒疼痛难忍,便上吊自杀,此案例属于原因的原因,还是介入因素呢?应该如何判断刑法的因果关系?

1、所谓原因就是这个因素对这个结果的发生起了多大的作用;很多情况都可能对结果的发生有原因力,但是只有到一定程度才会被视为是法律上的原因,至于多因一果与介入因素,主要看这些原因对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大小,或者理解为一般人的可预期性。
2、一般而言,在存在介入因素的情况下,主要考虑介入因素的性质及先行行为之间的关系,即介入因素是正常的还是异常的,介入因素是独立于还是从属于先行行为。如果介入因素是异常且独立先行行为,则切断因果关系。反之,不切断。再者要看介入因素是否隔断因果关系,应该看介入因素对结果的发生是否起足够的作用,如果是结果的重要原因则隔断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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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8-31
判断介入因素的三个标准:
1、先前行为对结果发生所起作用的大小;
2、介入因素异常性大小;
3、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所起作用的大小。
三者分别判断,少数服从多数
你的案例有个问题没有说明,那就是甲是以怎样的犯罪故意实施的犯罪:是要杀害乙,还是要伤害乙。这主要是为了表明甲的投毒行为的性质,如果甲投毒量大或者毒性重,则为杀人故意;如量小毒性轻,则为伤害故意。
根据“乙中毒后不至于死亡”,我推断甲为伤害故意,则甲的投毒行为对乙之死亡结果作用小,而介入因素——乙自杀对乙之死亡结果作用大,其介入因素相对异常,则介入因素成立,切断甲的行为和乙的死亡结果间的因果关系。
如甲为杀害乙的故意,则甲的投毒行为对乙之死亡结果作用大,介入因素作用也大,但介入因素不异常,所以不切断因果关系。
虽然有三个判断标准,但其实最核心最复杂的,还是介入因素异常性,你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本案来说,如果甲是伤害故意,则其对乙的死亡结果并无合理预见,介入因素超出了他的掌控范围;如果甲是杀人故意,则其积极追求乙的死亡结果,至于其究竟为毒药疼死还是受不了疼痛自杀,都在甲的掌控范围之内。
第2个回答  2011-08-30
我是这样理解的,但不一定准确,愿与大家分享:
关于介入因素大致包括三类:自然事件、他人行为以及被害人自身行为。题中所述应该属于介入因素中的被害人自身行为,由于甲的投毒致使乙疼痛难忍而上吊。这一因素的出现属于正常的,从属于甲投毒这一先行行为。一般而言,在存在介入因素的情况下,主要考虑介入因素的性质及先行行为之间的关系,即介入因素是正常的还是异常的,介入因素是独立于还是从属于先行行为。如果介入因素是异常切独立先行行为,则切断因果关系。反之,不切断。再者要看介入因素是否隔断因果关系,应该看介入因素对结果的发生是否起足够的作用,如果是结果的重要原因则隔断因果关系。
另外就是原因的原因:即第一个原因引起第二个原因的情况下,第二原因导致危险发生,要看第一个原因是否被社会所容忍,如果第一原因不被社会所容忍,则第一原因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属于间接因果关系。
以上所述为个人观点,不一定准确,仅供参考。
第3个回答  2011-09-07
原因的原因的结果的原因,显然,甲已经构成犯罪了,但主观故意题干给的信息不够,具体罪名不好定,个人认为乙的自杀行为不是介入因素,因为乙的自杀行为恰恰是甲的投毒行为引起的。因而,是原因。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4
我认为是介入因素

肯定不会是原因的原因

因为中毒而自杀,这超出了一般人和犯罪行为人的预期
这与被强奸了自杀是不同的追问

不好意思,你能否给我讲一下多因一果和介入因素的区别?
比如甲杀乙致乙卧床不起,其间发生地震,乙因受伤不能逃避而死亡。
可以把它理解为乙的受伤和地震共同导致乙的死亡,就是多因一果,也可以理解为地震是个介入因素,应该如何判断?谢谢!

追答

你举得这个例子太概括了,而且涉及到不可抗力,很难认定为是多因一果

至于多因一果与介入因素,主要看这些原因对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大小,所谓原因力就是这个因素对这个结果的发生起了多大的作用;很多情况都可能对结果的发生有原因力(蝴蝶效应...),但是只有到一定程度才会被视为是法律上的原因,这一般是法官自由心证的结果,或者理解为一般人的可预期性

两个人没有共同意思一起投毒,这是多因一果,先投毒的人不被后投毒人所覆盖
但地震这种不可抗力的原因力一般就会超越先前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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