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事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有没有法律依据?

如题所述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有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
如果劳动者的行为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程度,那么用人单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般情况下,一个公司不能随便辞退一个员工,如果公司不符合法定条件辞退员工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该向员工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即赔偿金),但是员工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是存在过错的,一方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劳资双方来讲,劳动者的勤勉工作与用人单位的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是双方对等的、基本的义务,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果已经严重影响到日常工作,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另一方面,如果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话,同时该制度已经经员工代表大会通知,并公示的,只要明文规定这样做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同时有足够的证据作为依据,那么用人单位就可以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5-10-19
  如果劳动者的行为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程度,那么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39条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03-11
如果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就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话,同时该制度已经经员工代表大会通知,并公示的,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否则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向劳动者支付双倍补偿金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2-03-12
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事情解除劳动合同有相关的公司管理规章制度才行,明文规定这样做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同时要有证据作为依据才可以。否则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充分。
第4个回答  2012-03-11
一、依据公司管理规定办理。
二、做与工作无关,这也会和平时是否常反错有关,经常性的,单位是可以辞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