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接手一家公司的账,看到前会计在做工资分录时,是按照本月计提下月支付工资的(如:做8月的账时,8月10号发放7月工资,8月31号计提8月工资),同时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填报的所得期于所属期都是同一个月份(同时填写8月)。因此我就搞不明白,我认为所属本月的工资要在下月发放,那么填报个税时所得期应该填下一个月(即所属期:8月,所得期:9月)。
前会计做账时是本月计提工资下月支付,但是申报个税又按照当月支付工资这样处理,究竟前会计做法对吗?如果不对,如何修改账面金额?(上传地税的工资金额是不能改的了)还是将错就错??
为了与税局的申报一致,把账上的当月计提下月支付改成当月计提当月支付,如九月记八月账时,我可以在八月账上把七月连同八月的工资一起支付了,行吗?
但,如果是两个月一起支付,会不会影响个人所得税申报(一个月工资不超个人所得税限额,不用交税,两个月加起来会超过,要补税的呢)
可以,你支付时两个月一起支付,报税可以继续按顺序月报。两个月合计起来可能会超过3500,那要交税了。也可以分两个月调成一致了。即8月发部分工资,9月再发8月部分工资,这样就回避了交税的问题。你自己看怎么处理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