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加班没有补假及加班费

我是铁路职工,自年初单位开始发起365工作日的号召后,我们基本上是每周6个工作日,而且期间没有发过任何加班费及补休时间.我想问,这样做单位是否合法,如果单位给补休,补休应该在多少时间内予以补偿?
如果清算加班费,又是如何计算的,一月工作日按20天计算,每天应该有60元左右薪水,而单位每次加班费仅30元一天,是否合法?

我希望能够得到详细的解释说明,而不是朋友热心的粘贴和复制,谢谢你们的帮助.
感谢tienhsia的帮助
最后一个问题:年休假又是如何规定的?按我工作的年限可有7天的年休假,我想问,这7天是否包含周六,周日?年休假是指7个工作日还是7个自然日?

  再补充:您好.国家级的计件工资办法,大概只有<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试行国营企业计件工资暂行办法(草案)的通知>,和您的情况对得上,

  八、企业对实行计件的工人,不论是实行集体计件或个人计件,都应根据其完成劳动定额的多少,按照计件单价计发工资。
  在保持劳动定额先进合理的前提下,可不限制工人的计件超额工资。

  九、实行集体计件的班组,在内部分配计件工资时,应按每个成员在生产中的贡献大小确定,不得平均分配。

  计件工资,应按照计件单价发工资.您单位的做法跟卖菜似的,产量高,菜就贱.这钟做法是不合法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前提是计件单价的确定.

  铁路单位,人多,事情也复杂,三种渠道您可以选择.

  1.与单位协商解决.不过,给你提高了,其他人怎么办?单位能接受吗?

  2.向劳动局反映情况,要求解决.

  3.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又补充:白天我有事在忙,看晚上有没时间研究一下”活工资,死工资”的问题.

  补充:我又查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均未规定应在什么期限内补休的问题.

  请教了别人之后,得出: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了,究竟应该在什么时间内安排加班劳动者尽快补休,目前国家对此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通常劳动者可以就补休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而且用人单位不能拒绝劳动者补休的要求,而且劳动者最好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进行补休,如果单位实在安排不了劳动者补休,应该按照法律给予劳动者200%的休息日加班劳动补贴。

  用人单位安排补休的时间,目前尚无统一的规定,而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确定。据了解,有不少单位发给休息日加班职工调休单作凭证,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一般不超过一年)安排补休。

  法律给单位在这上面一定的弹性也是有道理的,要去单位质问补休的事有何安排才行了.

  搞资本主义的台湾2004年文件:

  行政院93年11月4日院授人给字第0930064940号函
  为落实人事法规松绑,加班补休改以「时」为计算单位,不须累积至4小时始得补休,各机关员工经依规定指派加班,得鼓励员工选择在加班后6个月内补休假,并以小时为单位,不另支给加班费。

  他们是明确规定6个月内补的,比搞社会主义的大陆强多了.再一次证明,工人阶级当家做主---

  ”365工作日的号召”简直荒唐.可以成为重大新闻了.

  <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这个要跟单位协商,愿意给你们补休,就不用补偿,补休到底应在多长时间内补,说实话,这也是我的一个疑问.但从法理上分析,休息是为了什么?是为了劳动者在一个工作周期之后有个放松的阶段.现行法定工作周期是一周.如果拖到一周以上的时间再补休,这个周期的放松即无从实现.所以本人认为补休应在加班后一周内补.

  所以,你们的情况基本上都已经过了补休期了,单位只有补偿一条路.

  即每个周六,您应拿双倍工资.具体数额为您的月工资(不加班)除以每周工作天数(不加班)乘以2,得出您每加班一天应得工资,再乘以您加班的天数,等于您的加班补偿.

  您可以联合其他同事和单位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劳动局反映,再不行可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是六十天,即您和单位交涉不成起的60天,过了60天可有点麻烦.

  我想您作为职工不想和单位对簿公堂,那就尽量谈判,摆出法律依据,适当的时候做适当让步,适时的暗示一下您会向劳动监察或劳动局投诉,以加大您谈判的筹码.

  多劳本应多得

  祝您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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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07-08
任何机关、单位的文件也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劳动法、行政法规规定了劳动时间,超出此时间则应该付加班费,当然在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单位因工作性质存在综合计算工时的情况,如某些特殊行业,但即使如此,也要近法律规定的工时来执行,如单位有违反,可向当地劳动局来举报,也可申请劳动仲裁。
第2个回答  2007-07-08
看你加班多久了,我们单位加班以小时计算,不过没补假和加班费是不对的,应该开始就反应,不然吵大了对谁都没好处~~
第3个回答  2007-07-08
不能忍气吞声,应当争取...
第4个回答  2007-07-09
绝对要走人啦.这么简单.
第5个回答  2007-07-08
用法律的手段争取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