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3月在一家公司担任出纳,4月底因为私人原因必须立马离职,我于4月30提出辞职,5月3号完成工作交接并离职。单位以我未提前一个月辞职扣发我所有工资,这合理吗?假如我去劳动局申诉,能成功吗?我想拿到我应得的有什么办法吗?ps公司确实有这个政策。
当时有说,但是是口头的,单位没签合同。确实是拖欠工资,我3月入职到5月离职,一次工资都没有发过,前两天刚发的3月份的工资,没有我的。还有我五月走的,当月指的是5月还是我走那天的一整个月
追答那这事就好办了,首先超过一个月没签合同,你第二个月的工资开始可以要求公司发双倍,仅不签劳动合同这条你就已经可以无需提前30天申请了,何况公司确实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但是公司这些违规行为你一定要拿出有力的证据去证明。另外如果只是口头说不提前30天就要扣工资,并没有明文的规定和你对于规定认可的签字确认,那就视为无效,口头的东西是不能作为任何约束行为的规定的。
追问刚进单位的时候签过自动放弃签合同的声明
追答劳动法规定员工入职必须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你签的那个自动放弃签劳动合同的声明本身就是违反劳动法的,所以那个声明是无效的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离职的时候单位说政策就是这样的,仲裁确实很麻烦而且很可能到最后就会不了了之,但是我也不是很有理,毕竟单位有这个政策,我去闹也绝对不会给我的,所以想咨询下走法律途径有没有可能
追答单位的政策无效